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活动,推进内控制度建设,加强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自有资金、债务性资金等各类资金进行的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和服务采购活动,经费数额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遵照本办法。
(一)基建修缮工程指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用房及配套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基建工程及专业工程暂估价工程;已使用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的拆除、翻建、维修、改造、装饰、装修等修缮工程。
(二)货物采购指基建及修缮工程的甲方供应材料、设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与办公消耗用品;花草👉木、药品及医疗器械;家具、教材图书资料;各类物资、专用材料、专用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大宗商品的采购。
(三)服务采购指除基建修缮工程、货物采购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预算编制等工程类服务;软件、咨询、网络等信息技术类服务;招标代理、物业管理、审计委托等委托服务;校属房产经营性出租;印刷、出版、餐饮、会议、维修、公务用车等定点服务单位确定以及其他服务项目的采购。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保证各项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有序进行。
第四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招管分离、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招标采购项目所属管理部门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
第五条 招标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主管国资、财务、设备、基建、后勤、学生、图书和网络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学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处、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图书馆、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对全校招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对学校各类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
(二)审议学校招标采购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特殊项目的采购事项;
(四)指导和督查招标管理部门、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
(五)否决违反招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六)审议对违反招标、政府采购等相关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学校招标管理部门承担(以下简称招标办),具体管理和组织学校各类招标采购活动。其主要工作职责有:
(一)负责拟定校内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报学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议;
(二)负责学校招标采购日常工作的管理与协调;
(三)负责组织起草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四)负责招标文件的发放、开标、评标及定标等组织工作;
(五)负责公布中标结果以及下发中标通知书;
(六)负责招投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保存、归档;
(七)负责各类专家信息库的建立和管理;
(八)受理和答复商家的疑问或质疑,参与投诉的调查;
(九)完成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业务分工和工作职责。
(一)业务分工
根据招标采购工作需要和项目性质,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划分至六个主要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归口部门),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指标和要求。六个归口部门分别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基建处、后勤处、学生处、图书馆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其主要分工如下:
1.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医疗方面各类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办公用品、办公家具及其他物资采购、大型仪器设备维修、校属房产经营性出租和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等。
2.基建处主要负责基建项目的环境评价、可行性论证、勘探、设计、土建、设备安装及监理机构的遴选等。
3.后勤处主要负责除学生宿舍楼之外的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以及水电暖设施建设维修、物业服务、校园绿化美化和餐厅经营承包等。
4.学生处主要负责学生宿舍楼内的建筑物维修、装修改造、水电设施维修、家具物资采购、经营性租赁和其他社会服务等。
5.图书馆主要负责图书期刊和数字化电子资源的采购等。
6.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主要负责学校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及社会服务等。
以上未涉及到的分工内容,根据业务性质不同,由其他归口部门负责。
(二)工作职责
各归口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招标采购工作的责任人。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前期论证等准备工作;
2.负责向招标办报送招标采购计划,提出招标申请;
3.负责提供招标需要的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4.负责组织招标技术答疑;
5.参与对投标人的资质审查和考察;
6.参与开标与评标过程;
7.参与合同洽谈并办理合同签订手续;
8.负责协调和督促中标合同的正常履行。
第九条 校内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活动,须组建评标小组,成员为3人及以上单数,由归口部门代表和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从专家库中产生。评标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做出评判;
(二)在评标会上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相应的解释或者答疑;
(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四)出具评标报告。
第三章 招标采购范围与方式
第十条 属于下列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必须按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申报:
(一)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
(二)河南省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凡单项(次)或同类物品年使用预算金额达到5万元限额的项目。采购目录以河南省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为准。
第十一条 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办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后,按照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学校自行组织启动招标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网上商城、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范围内的项目,按照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可以不受以上预算金额限制。
第十二条 预算金额50万元及以上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一般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通常情况下,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技术要求复杂,或者有特殊的专业要求的;
2.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和时间与项目价值不相称,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上级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
第十三条 预算金额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或其他国家法规允许的方式采购。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2.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3.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报名或者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
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采购预算较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项目,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 低于招标限额标准5万元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达到5万元限额标准,但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首次制造,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的。
第十六条 特殊采购项目
(一)特殊采购项目的认定条件: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和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2.相关法律、法规或指导性、规范性文件已明确指定供应商,且价格已由相关物价部门核准认定,不能变动的;
3.向有关政府部门、事业单位购买相关货物或服务,对方因相关政策规定而无法响应的;
4.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连续两次在采购过程中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对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且经参与评审的专家论证,确保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
5.在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归口部门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实施,事后按程序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特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经认定特殊采购项目可依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采购:
1.国家有相关规定的,遵照其规定实施;
2.集体议决。由招标办组织相关专家及使用部门进行商谈或评议;
3.市场询价。由招标办组织相关专家及使用部门进行市场询价,并形成询价报告,实施采购;
4.如遇特殊情况,报请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采购方式。
(三)特殊采购项目的审批程序
特殊采购项目的审批由归口部门提交特殊项目认定所需的相关资料,由招标办审批后实施。
第十七条 对需要重复采购的项目,如果近期内已经进行过招标,对信誉好、执行合同情况好的中标单位,在市场价格相对稳定的情况下,由项目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和学校招标办审批后,在一定时期内采用续标的方式进行采购,但持续供货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指的采购活动组织形式包括委托招标和自行招标,由招标办根据项目实际需要确定采购活动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是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权限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组织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是指招标人自身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依法可以自行开展招标工作的组织形式。
第四章 招标程序
第十九条 凡纳入招标采购管理的项目,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在进行项目立项、论证、落实项目经费后,至少提前30天向招标办申报,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申报表》并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5万及以上50万以下的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启动招标采购程序。达到50万元限额的招标采购项目,由招标办向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办理报批手续,根据河南省政府采购处审批意见,启动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程序。
第二十条 委托招标程序:
(一)招标办委托中介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委托协议;
(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三)需要时由审计处审核或确定招标控制价。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施工招标,均须由审计处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定案表;
(四)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五)招标办及中介机构同时发布招标采购公告;
(六)代理机构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活动;
(七)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八)招标办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介机构的招标活动;
(九)招标办和中介机构同时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确认评标结果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 自行招标程序:
(一)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提供各种技术资料和使用要求;
(二)需要时由审计处审核或确定招标控制价。凡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的施工招标,均须由审计处出具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定案表;
(三)招标办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四)招标办在学校校园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五)招标办接受投标报名,根据资质审查情况组织发标;
(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招标答疑和勘踏现场;
(七)招标办组织开标、评标并推选中标候选单位;
(八)必要时招标办组织有关部门对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
(九)招标办在校园网公示评标结果,公示无异议,确认评标结果并签发中标通知书。
发布的招标文件必须加盖学校公章,委托招标项目另须加盖招标代理机构公章。
第二十二条 招标公告及中标结果公示按规定均须在公开媒介发布。自行招标的公示信息,由招标办在安阳师范学院校园网发布。委托招标的公示信息,同时也须在安阳师范学院校园网发布。
第二十三条 招标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预算金额,设定最高限价的,还应当公开最高限价;
(三)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期限、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
(六)公告期限;
(七)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二十四条 编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
(二)投标人须知;
(三)招标项目综合说明,包括项目名称、数量、技术要和报价方式等;
(四)招标方式、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
(五)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八)交货及提供服务的时间;
(九)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其他形式的担保;
(十)合同主要条款格式及合同签订方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相关要求。
第二十五条 依照招标方式不同,公告期(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如下:
(一)公开招标: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二)邀请招标: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三)竞争性谈判: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竞争性磋商: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五)询价: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六)单一来源:3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开标会议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进行,邀请所有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参加。如有变动,应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自行招标项目开标会议由招标办主任或其指定人员主持进行。开标会议程序:
(一)投标人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宣布监标、唱标及记录人员名单和会议纪律;
(四)由投标人代表当众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并宣布检查结果;
(五)按签到或抽签顺序唱标;
(六)投标人离场,评委开始评标;
(七)评标小组依据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独立自主完成评标;
(八)评标小组签署并提交评标报告,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办确定评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对需要实地考察投标人或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可通过到企业、用户单位、有关技术部门了解情况或咨询行业专家意见等多种形式进行。考察内容包括:企业实力、产品质量、项目业绩及产品信誉等。
考察工作完成后,考察组应写出考察报告。评标小组结合考察报告进行评标,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八条 在自行招标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办可以宣布暂缓评标或予废标,在情况核实后向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决定是否继续评标或重新招标:
(一)到会投标人或经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有效投标人不够3家;
(二)招标项目的图纸或技术资料不准确,足以实质影响招标结果,不能达到招标目的或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所有投标报价均超出有效报价允许的浮动范围,或投标单位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格;
(四)投标单位有串标、陪标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其他足以影响招标活动公正性、合理性行为的;
(六)因重大变故,招标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招标办应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后的评标结果在安阳师范学院校园网公示3天,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招标办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结果审批表》,经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和招标办负责人签批后,招标办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三十条 凡招标项目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招标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和书面承诺,遵循《安阳师范学院合同管理办法》要求的审签程序,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人自动放弃中标的,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规定递延顺序确定新中标人或重新招标,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做违约金处理,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三十一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转包或违法分包。否则,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招标活动中形成的政府采购申请表、审批表,招标或谈判文件、投标或响应谈判文件、评标或谈判记录、中标
通知书、合同及履约情况报告等重要的相关资料,招标办负有收集、保存和归档的责任。招标办应根据学校档案管理的要求,每年按时移交档案馆归档。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相关部门应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必须保密:
(一)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二)评标小组名单在开标前必须保密;
(三)评标过程必须保密;
(四)投标单位的商业秘密必须保密。
第三十五条 与投标商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小组,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第三十六条 参与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单位和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下列行为:
(一)将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应招标采购而未招标采购的项目,归口部门或用户单位擅自实施的;
(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商家,对潜在投标商家给予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商家之间竞争,或者指定供应商或施工单位的;
(四)招标项目当事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商家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顺序确定中标方或不与中标方签订合同的;
(六)业务归口管理部门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方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签订合同,与中标方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或未签订合同,擅自进行项目实施的;
(七)与投标商家恶意串通、泄露招标秘密,影响招标公平竞争的;
(八)招标及相关考察活动中接受吃请,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九)招标采购活动中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其他影响招标采购工作的行为。
凡违反以上规定者,视情节轻重,报学校督查部门,由学校给予直接责任人批评教育乃至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争议,视具体情节,分别由招标办和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原《安阳师范学院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院政〔2007〕123号)废止,学校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九条 使用横向科研经费的采购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安阳师范学院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项目申报表
2.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结果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