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资[2020]18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和完善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优化各项资产配置,保障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促使其社会效益最大化,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等。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基本原则为:
(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二)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
(三)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在校党委、校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院长办公室、财务处、图书馆、科研处、基建处负责其归口范围内资产的管理工作。主要管理范围和职责是:
(一)国资处:
1.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南省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2.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等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 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报备手续;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不含图书类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账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国有资产统计报告等日常管理工作;
4.负责学校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管理;
5.负责公有房屋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房产的接收、分配、租赁、处置等工作;
6.负责实验仪器、设备及各类办公家具设备的购置、调配、处置等管理工作;推动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共享机制。
(二)院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财务处:负责学校货币资产和相关权益(含债权和对外投资)的管理;
(四)图书馆:负责学校图书、期刊、资料、电子资源等各类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成果等知识产权类、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以及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工作的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对基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报批、建设和验收、移交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学校内设二级机构为资产使用单位。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的责任;
(三)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确保账卡、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调剂、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初次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资管理系统的资产信息;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七)负责本单位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的日常管理;
(八)做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造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九)自觉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自建、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坚持“依法合规、保障需要、调剂优先、节约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的要求。
(一)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的需要;
2.在校内无法进行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难以实现需求,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二)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一条 实行资产配置论证审批制度,强化源头管理。对存量设施、仪器、设备、家具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或能通过调剂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购置。学校实验室建设及资产配置,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严格预算和计划约束,没有纳入预算管理和安排配置计划的项目不得购置。资产购置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接受捐赠等方式形成的各类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依法占有、使用。学校按捐赠资产方提供的有效价值凭证或评估价值凭证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制定相关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按照规定进行审计,办理资产移交,依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前,资产以施工合同估价入账,待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后再行调整。
第十四条 对校内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进行初步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购置资产组织验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合法合规,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拟投资资产进行评估。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除出租房屋面积较大、需要装修改造、承租方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殊情况外,租赁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6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八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5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批,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
(含)以上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300万元(含)以上至500万元以下的由河南省教育厅审批,报河南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含)以上的,由学校提出意见报河南省教育厅审核后,报河南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将其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抵押、质押或其他形式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应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及时办理审批和入账手续。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各类国有资产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因技术等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需要报废、淘汰的资产;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无修复价值的资产;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学校处置的资产必须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报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国有资产。
固定资产需要进行报废的,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暂行办法》执行。
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的处置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事项,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对外捐赠资产经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达到或接近报废年限维修后可以使用的资产用于捐赠,可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厅备案。
学校应当加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转让无形资产或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处置应按照处置流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市场竞价等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二)校办产业合并、分立、清算;
(三)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四)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上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校内部门及单位合并或分设的;
(七)上级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清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制度完善等。
第三十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财资〔2016〕1号)有关要求组织实施。固定资产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三十一条 资产清查中的固定资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应按照制度规定,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做到产权明晰。
第三十四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收益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五条 产权纠纷的处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共同负责。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建立学校相关资产管理系统,全面及时反映资产信息,做好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规定实行国有资产管理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按月进行资产账目核对,按照规定的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九章 资产管理绩效考核
第三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是指利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统计信息等资料,运用一定的方法、指标及标准,科学考核和评价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效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指标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对校内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进行绩效考核,为资产的科学配置与高效利用提供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和相关责任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办法从事下列行为的,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法规制度,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
(二)擅自对外提供抵押或担保的;
(三)不履行审批手续使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四)弄虚作假侵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或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配置、处置和资产变动事项及管理国有资产收益中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