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正文

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院政发【2021】21号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1年10月27日 17:5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固定资产,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省属高校国有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资[2020]12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财资[2020]18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学校为满足自身开展业务活动或其他活动需要而控制的,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含15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图书、桌椅、柜类家具、打印机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及职责

第四条 管理体制。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两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处为一级管理单位,图书馆为学校图书资产一级管理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单位为二级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一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配置调剂,组织年度固定资产配置计划申报,并纳入财务预算,按标准和计划配置办公用房、办公家具设备,按实验室计划配置固定资产;

(三)负责全校固定资产的基础管理(图书资产管理由图书馆负责),管理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固定资产核算入账、登记管理、清查盘点,负责固定资产产权登记、定期与财务数据核对,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家底清晰;

(四)负责固定资产处置及对外出租、出借报批等手续;

(五)对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培训、考核,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建议。

第六条 二级管理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对本单位占用、使用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其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资产的管理、安全完整及有效使用的责任;

(三)设立专(兼)职资产管理员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职责,具体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确保账卡、账物相符,责任到人;

(四)定期对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登记、调剂、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五)按照资产管理的业务流程,做好资产申购、初次验收、领用、登记、调拨、转让、报损和报废等报批手续,维护好本单位在国资管理系统的资产信息;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七)做好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造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人员变动时,应及时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八)自觉接受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七条 固定资产使用人主要职责:

固定资产使用人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负有直接责任,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使用和基础管理,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安全完整、有效使用。做好日常维护保养,对丢失损毁负责。固定资产使用人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交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编制配置计划及预算。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学校财力,按照学校的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及管理办法,在使用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由国资处组织论证、编制资产固定配置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组织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处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和方式,按规定采购程序,组织固定资产采购,签订合同。

第十条 各资产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对配置的固定资产进行初步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对购置固定资产组织验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一条 调剂共享。对存量设施、仪器、设备、家具能够提供共享服务,满足新增需求的或能通过调剂满足新增需求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重复购置。学校实验室建设及资产配置,按规定程序组织论证审批。

第十二条 基本建设工程形成的固定资产,按《安阳师范学院竣工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安阳师范学院竣工基建工程资产交接和管理办法》(院政发[2020]1号)执行,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前,资产以施工合同估价入账,待工程决算审计结论出具后再行调整。

学校自制的固定资产,在交付使用时视同购置固定资产,按其造价办理固定资产相关手续。

接收捐赠和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章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日常管理责任主体。使用单位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应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应当及时提出。应建立使用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人,贵重仪器设备要建立运行日志,记录运行使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正常运行,发挥效益。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等不计提折旧。

(一)学校按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的使

用年限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和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8〕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固定资产应计的折旧额为其成本,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

(三)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四)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已提足折旧的可以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五)固定资产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延长其使用年限的,应当按照重新确定的固定资产成本以及重新确定的折旧年限计算折旧额。

第十五条 清查盘点。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全面掌握并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数量、价值和使用状况,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一级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全校固定资产盘点工作,二级管理单位定期对其分管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资产管理使用人具体落实资产状态。盘盈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规定合理确定资产价值,按权限报批后登记入账。出现固定资产盘亏,应当查明原因、规范处理、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实施。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账面原值或评估值,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1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至500万元以下的由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报省财政厅备案;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拍卖、有偿转让、置换等经济行为,经财政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学校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十八条 手续交接。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发生单位间人员调整、调离或离职、退休等应当按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移交,移交或归还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一)单位间人员调整的,调整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原单位办理交接,由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

(二)调离或离职的,调离或离职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要向原单位办理交接,由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交接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安阳师范学院教职工离职手续清结单》上签字盖章,人事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退休的,退休人员管理和使用的固定资产,退休后一月内要向原单位腾退办公实验用房,交接家具设备等资产,由原单位资产管理负责人和资产管理员负责。

第五章 固定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十九条 学校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国有资产管理处建立学校固定资产信息化管理系统,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二级管理单位及时录入固定资产变动信息,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状况,做好固定资产统计和信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应按照上级规定的资产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学校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六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出让、置换、变卖、对外捐赠、报损、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按照《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监督检查。学校在强化日常监管基础上,针对各单位固定资产基础工作是否扎实、使用是否高效等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审计处有计划的开展监督检查,增强监督实效;自觉接受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奖惩。学校对认真执行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管理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固定资产自查、盘点、统计上报等工作的使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丢失损坏固定资产或造成事故的,未经批准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擅自处置固定资产、擅自转让固定资产,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经济赔偿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院政〔2015〕8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安阳师范学院固定资产报废暂行办法

下一条:安阳师范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