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的管理,规范学校招标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经过公开遴选产生并按规定使用的,受学校委托代理招标采购事宜的机构。
第三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代理机构的遴选、建库、使用、考评、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代理机构在委托权限内,代理学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采购事宜。
第二章 代理机构的遴选和使用
第五条 代理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 纳入河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
(三) 在郑州或安阳市区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具备招标采购工作必需的开标、评标场地(在郑州或安阳市区),相应的评审专家库和设备设施;
(四)拥有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业务团队,项目负责人(指拟派学校的项目经理)具有代理服务专业能力,有从事相应招标采购行业资格证书。
第六条 代理机构的遴选由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招标办负责实施。
第七条 根据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需要,代理机构分为 4 类:第一类:50 万(含)以上货物、服务;第二类 100 万(含)以上修缮;第三类:基建工程及相关服务;第四类:50 万以下货物、服务、100 万以下修缮。每类代理机构一般不少于 5 家,按类别随机抽取委托使用。
第八条 代理机构抽取
招标办负责代理机构的随机抽取工作。按分类对代理机构分别编号,设定对应号码球,工作人员随机抽取,确定项目代理机构;每个项目限抽取一次。
(一)抽取时间:项目招标申请审批后 2 日内;
(二)抽取地点:在学校开标室全程监控下进行;
(三)抽取人:招标办工作人员。
(四)监督人:审计处工作人员。
(五)抽取结果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结果登记表》(见附件 4-1),相关人员签字后作为档案保管。
第九条 所有委托采购项目,在采购项目完成后,由招标办组织评议,并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表》(见附件 4-2),作为代理机构年度考核等工作的依据。
第三章 代理机构库的管理
第十条 代理机构使用服务期为 3 年,服务期满重新进行遴选或调整。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享有的权利:
(一)在代理期限内接受学校委托,代理学校招标采购项目;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协议约定,收取代理服务费用;
(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应承担的义务:
(一)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按委托协议约定,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和会审,组织开标、评标,完成受托项目招标采购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在代理招标采购活动中,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接受政府监督部门、招标办的管理和监督;
(四)负责或协助学校及时处理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采购行为的质疑和投诉;
(五)及时向学校提供招标采购的相关文件及档案资料;
(六)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的,列为不良行为记录
(一) 政策法规掌控不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技术指标把握不严,影响评审的;
(三) 招标文件制作迟缓、开标时间拖延、评审结果提交不及时、不按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等原因,造成招标采购进度迟缓;
(四) 组织实施措施不当,造成评标混乱,但未影响评审进行的;
(五) 招标采购资料收集整理提交不及时;
(六) 由于代理机构责任出现质疑投诉的;
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不良行为记录,暂停代理资格六个月。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代理资格,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代理资格的;
(二)超出代理权限,承接招标采购业务的;
(三)不能正确履行学校委托的代理职责和义务;
(四)招标文件出现定义不清楚、有歧义、违反政策法规的情况,不及时中止评标、修改招标文件后重新组织招标;
(五)不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组织评标;
(六)违反政策法规,投标商提出质疑,拒不改正;
(七)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
(八)被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给予一年内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行政处罚的;
(九)其他违规操作及严重违反国家、学校采购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对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在代理机构数量无法满足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需要时,可适时调整补充代理机构库。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抽取结果登记表
2.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