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管理,保证招标采购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1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负责评审专家的遴选、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
第三条 根据学校招标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学校建立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和商务服务评审专家库。
专业技术评审专家库,由具备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水电暖、机电设备、计算机设备、网络技术、软件及图书资料等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商务服务类评审专家库,由具备法律、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知识和评审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二章 评审专家遴选
第四条 评审专家资格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或从事相关领域工作并取得国家认可的注册类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熟悉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以及相关专业的技术、经济规范和标准;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无违纪违法等不良行为记录;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入选省、市级政府招标采购评审专家库的本校教职工,可优先申请成为评审专家。
第五条 评审专家的遴选程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招标办资格初审,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5-1),并提交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专家资格证或聘书)、注册证书、身份证等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二)所在单位推荐。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在《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招标办初审。招标办对照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专家分类排序;根据需要确定专家人数,分类建立学校评审专家库。
(四)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向学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章 评审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二)对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违纪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学校监督部门报告;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评审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审工作,评审前不得透露自己参加项目的评审信息;
(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投标人,不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参加其他可能影响招投标公正性的活动,不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及与评审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协助、配合学校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询问;
(五)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评审专家和评审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的使用:
(一)由学校招标办自行组织的招标采购项目,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商务专家参与评审;
由学校招标办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不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从学校评审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商务专家参与评审,选取专家及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少于参与评审专家总数的2/3;
由学校招标办委托招标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的招标采购项目,选取专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专家通过随机抽取选定。招标办在监控下现场抽取并通知专家确认,审计处监督。评审专家抽取的结果填写《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附件5-2),由招标办存档。
评审专家抽取时间在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1天。
(三)采购人代表参与评审活动,由采购项目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推荐,填写《安阳师范学院采购人代表推荐表(》附件5-3),报招标办存档;
采购人代表推荐时间在招标采购项目开标前1天。评审专家抽取结果、采购人代表推荐结果应当保密。
第九条 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适时调整、充实评审专家库。招标办根据工作需要对评审专家进行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培训。
第十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一)未按照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未主动回避;
(四)开标前向他人透露自己是参与本次评审专家;
(五)评审结果确定前私下接触投标人;
(六)不按时参加评审活动;
(七)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
(一)在评审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二)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
(四)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
(五)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审义务;
(六)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申请;
(七)其他应当予以取消资格的情形。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在学校招标采购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由学校监察部门给予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抽取和使用评审专家工作中,违反操作规程,暗箱操作,或对外泄露抽取评审专家结果的,由学校监察部门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的劳务报酬,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内容及难易程度,参照《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豫财购〔2017〕9号)确定。所需经费列入当年学校财务预算。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
2.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评审专家抽取情况登记表
3.安阳师范学院采购人代表推荐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