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内分散采购行为,明确校内分散采购的流程和要求,提高分散采购效率和效益,依据《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院政发〔2019〕2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校内分散采购是指由项目单位组织的货物类采购、修缮类工程项目和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不含)以下,且采购内容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上商城采购目录范围之外的非固定资产项目采购。固定资产采购按学校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采购。
第三条 校内分散采购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是项目单位。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货比三家”的要求,在充分进行产品市场及价格调研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第五条项目单位应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的要求,做好采购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的收集和保存,及时做好立卷归档。
第二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可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方式实施。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技术图纸或标准、采购清单和价格较明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
第八条 竞争性磋商,适用于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采购需求的项目;因不确定因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项目;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科技成果转换项目以及工程项目等。
第九条 询价,适用于校内分散采购的货物采购。
第三章 竞争性谈判采购
第十条 组建谈判小组。项目单位为采购工作组建谈判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十一条 编制谈判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包括与谈判和合同签订有关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谈判程序、价格构成或清单、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第十二条 征集供应商。供应商征集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通过邀请、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征集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三条 发放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同时发放给经确定的供应商,对不同供应商发放的谈判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区别对待和存在歧视行为。
从发布公告或邀请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从澄清修改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评审和谈判。谈判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根据谈判文件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
谈判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并给予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平等的谈判机会。
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通过符合性评审的供应商进行报价。每次报价是供应商响应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谈判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谈判报告。
第十五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将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的第一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
第四章 竞争性磋商采购
第十六条 组建磋商小组。项目单位为采购工作组建磋商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十七条 编制磋商文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单位的实际需求编制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包括与磋商和合同签订有关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磋商程序、价格构成或清单、评审计分办法等实质性内容。
磋商评审应采用综合评分法。项目单位应在磋商文件中明确资格条件,价格、信誉、类似业绩等评审因素的权值及评审计分办法。权值取数由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自行设定。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第十八条 征集供应商。供应商征集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通过邀请、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征集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十九条 发放磋商文件。磋商文件应同时发放给经确定的供应商,对不同供应商发放的磋商文件内容应保持一致,不得区别对待和存在歧视行为。
从发布公告或邀请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需要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从澄清修改之日至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评审和磋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进行符合性评审,根据磋商文件规定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磋商。
磋商小组应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等进行磋商。报价和实质性响应内容是供应商响应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评审计分办法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磋商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综合评审计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并编写磋商报告。
第二十一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将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的第一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所有参与磋商的供应商。
第五章 询价采购
第二十二条 组建询价小组。项目单位为采购工作组建询价小组,小组成员应为3人或3人以上单数。
第二十三条 编制询价文件。询价文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项目单位的实际需求进行编制。询价文件中包括与询价和合同签订有关的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预算、采购需求、价格构成或清单、评定成交的标准等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征集供应商。供应商征集工作由项目单位负责,通过邀请、发布公告征集供应商。征集的供应商数量原则上不少于3家。
第二十五条 询价程序。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从低到高的原则提出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询价报告。
第二十六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原则上应将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的第一名确定为成交供应商。项目单位应将成交结果告知给所有参与询价的供应商。
第六章 合同签订与履约验收
第二十七条 合同签订。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填写《安阳师范学院分散采购项目结果报告》(见附表),凭《安阳师范学院分散采购项目结果报告》办理合同签订事宜。
第二十八条 履约验收。项目单位按合同要求组织履约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及时付款结算,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和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七章 档案保管
第二十九条 档案保管。项目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收集整理采购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备查。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校内分散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三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的采购需求、合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招标办对项目单位提供的分散采购结果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审计、财务等部门按其工作职能对分散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对未按规定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或采购活动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不正当履职行为的,按照《安阳师范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安阳师范学院分散采购项目结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