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进行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实习实训、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教学、科研实体,包括各类公共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大学生科技创新实验室及其他校内实验场所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健全实验室安全体系,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形成实验室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分类、分级管理制度。按照学校实验室实际情况,根据涉及的安全责任属性和范围不同,所属学科专业类别及危险源类别等,将全校实验室进行分类、分级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五条 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学校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各实验室要有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第六条 学校实行实验室安全三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与二级单位签订,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主任(负责人)与实验室工作人员、实验指导教师、科研项目负责人等签订。
第七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任组长,主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任常务副组长,主管安全、教学、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国有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保卫处、后勤处负责人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处长兼任。
领导小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检查,指导、督查和协调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职责。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检查和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评估等活动;负责全校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处理及射线装置安全的测评工作。
(二)保卫处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及治安安全工作,对实验室防火、防盗、治安等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配置更新消防设备设施,开展消防、安防宣传教育。
(三)教务处和研究生处负责教学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课程大纲中设置实验室安全教育课程,组织对实验课程和实验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核。
(四)科研处负责科研实验室(工程中心)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科研项目立项前的安全风险预判,组织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工作。
(五)后勤处负责实验室所在建筑基础设施安全(包括供水、供电、供暖、排水排污、通风、楼顶屋面防水、楼体外墙安全等),
对实验室基础设施安全进行监督和检查,组织实验室(楼)的基础设施改造的安全性和可行性审查等。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担任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本单位责任体系、规章制度、专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完善预防、预警机制,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做到早防范、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安排部署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并不定期检查监督各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执行安全巡查制度;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的教育培训,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应急反应机制的日常管理,开展实验室事故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实战能力;
(四)及时传达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安排和要求、报送相关工作材料。
第十条 实验室主任(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实验场所具体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应急预案;
(二)落实实验室内务管理工作;
(三)开展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组织、配合做好实验室检查整改、信息上报及其它实验室安全工作。
(五)设立实验室安全员,经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检查,负责监督本实验室的安全工作。
(六)按实验房间设置安全员,作为房间直接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实验房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经过安全培训并取得准入证书,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和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实验指导教师为其承担的实验课程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科研项目负责人为其所主持的科研项目实验安全的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包括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教育以及预防教育等。预防教育的内容,包括防火、防爆、防毒、防触电、防盗、防泄、防溢水、防环境污染、安全使用各种仪器设备以及事故的处理、自救等技能和知识。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
关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宣传学校有关的实验室管理制度;宣传实验室安全方面相关知识,引导师生树立重视安全、积极排除安全隐患等安全观念;宣传安全逃生自救和正确处理实验室安全突发事故等相关知识,减少和控制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的形式包括课程、讲座、参观培训、消防演练、应急演练、安全知识竞赛等,并积极拓展教育渠道和形式。
第十五条 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分类对师生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开展培训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二级单位要把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以及实验室事故应急预案等内容列为业务学习内容,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教学计划中。每学期的第一次实验课以及研究生进入科研实验室前,须进行安全教育。
第十六条 对有可能导致危险发生的实验,实验室应在实验前告知实验人员,并签字确认,同时安排人员监护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包括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安全审核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
及消防管理、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内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学校建设实验室安全考试系统,凡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人员须考试通过后方可进入。未通过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带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
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无条件执行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实验人员的指导,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二级单位须对实验项目进行安全审核及风险评估。对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除进行安全审核外,同时要对试验场所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进行评估,并报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二)实验室建设与改造的安全审核制度。
实验场所或设施的新建、扩建、改造,须经教务处、科研处、国资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二十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学院(单位)要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特别要加强对气体钢瓶、易
燃易爆、易制毒品等的管理;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施采购、审批、领取使用、清理销库等工作的闭环管理。要遵照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取和双人使用的“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防护装备,规范使用和处置程序。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须严格安全措施,严格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按要求收集,统一联系有资质的社会单位处置。
第二十一条 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型放射性源)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规章,并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才能开展相关工作。辐射场所应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规范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备案、采购、保管、使用、报废处置等闭环管理。涉辐实验室管理和操作人员上岗前应进行专项培训,持证上岗。要遵守操作规程,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
第二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相关实验室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管理、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
等工作程序。对实验动物尸体、器官组织及其他废弃物应统一科学销毁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做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由有资质的社会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三条 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科学规范地进行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和处理工作,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随意将实验室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之中。
(二)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实验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确保实验废弃物包装规范、标识清晰,并规范建立账簿。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废弃物进行清点、包装并形成清单,及时将废弃物送往废弃物中转站。
(四)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第二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要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发现隐患及时清除,并做好相应记录。重点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
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起重机械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三)二级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应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水电安全及消防管理
(一)实验室水路、电路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规范用电、用水管理,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电路、管道等定期检查和保养,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未经允许不得改装、拆修实验室内配电箱、电源插座等设施,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
线,不使用劣质或不合格的低压电器产品。严禁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插用多个用电设备,尤其是插接大功率的电热装置。
(三)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保证接零或接地良好,严禁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外壳与室内的金属管道直接连接。
(四)实验室内应警惕发生电火花或静电,在使用可能构成爆炸混合物的可燃性气体时尤需注意。使用高压动力电时,应穿戴绝缘胶鞋和手套,或用安全杆操作。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五)化学类实验室应选用密封电炉、加热套(碗、板)、水浴锅、油浴和砂浴设备等作为加热设备,一般不得使用开放式明火电炉,确需使用明火电炉须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六)空调、计算机、电热器、饮水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值守情况下开机过夜;确需过夜或连续运行的设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七)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合理配置消防设施并妥善管理,确保消防设备设施运行正常。
(八)实验室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室内消防安全管理,实验人员应当主动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消防器材灭
火器、灭火毯等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九)加强室内技防设施管理,完善视频监控和技防设备建设。实验室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技防设施的操作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安全设施与实验环境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符合规范的安装使用场所;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和防泄密等安全技术措施。
(二)实验室设备的安置和器材的存放必须遵循安全、科学、规范、整洁、有序的原则,做到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摆放有序。实验结束后应做好实验场所及器具的清洁、整理,安全有序地存放好所用的设备器材,非紧急情况不得动用消防器材。
(三)具有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致病微生物及放射性物质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配置相应消防器材、烟雾报警、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劳保和防护用品,设置相应的安全标识,并做好设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
(四)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致病微生物、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的实验室,要按规定设存贮专柜,加装紧急报警装置,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配置必要的消防、报警和逃生设施,张贴明显标识,做到各种危险品按特性和使用频率分类分
区存放,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指定专人、双人双锁妥善保管。领用实验危险品人员必须做到用量清楚,并严格控制用量。实验危险品存放量一般以一次使用为限,不得超限量使用、存放。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将每间实验室的名称、责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作标示牌并置于明显位置,做到责任到人、台案到人、仪器到人。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及时清理实验废弃物、杂物和生活垃圾,保持室内环境整齐清洁。
(三)实验室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放置明显位置,不随意挪动,维护消防设施和技防设施正常运行,并定期进行检查,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实验室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门禁)管理,严格设置门禁权限,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钥匙(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时,需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五)实验室不得用明火取暖,严禁吸烟、烹饪、进食,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开展娱乐活动等非实验性活动。
(六)实验室内严禁违章拉电或超载用电,严禁放置私人物品如电动车、家具等。
第五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定期组织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不定期对
各学院(室、中心)实验室进行抽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彻底整改消除。
第二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好实
验室安全自查工作。保证每月至少一次全单位范围的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形成检查档案。
第三十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应急机制。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须
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
第三十一条 建立问责追责机制。如发生实验室事故,成立调
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区分事故性质和责任,向领导小组提交事故调查报告。领导小组依据事故调查报告,按照各部门权限和职责提出问责追责建议,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实验室安全考核及奖惩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二级单位年度考评指标,并作为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和教职工岗位评聘、晋职晋升、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学生实验安全方面的情况与其评奖
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落实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情况;落实安全教育培训情况;落实实验室安全检查制度情况;能否积极采取措施排除实验室安全隐患、及时补救实验室安全漏洞;发生事故时应急处理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于实验室安全工作考核成绩优秀或为学校实验
室安全管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表彰。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的,必要时学校停止其实验活动,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学校将进行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关停实验室;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责。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二级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