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规章制度>>正文

安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理实施细则(试行)

院政发【2022】4号


作者: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9日 15:5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师生员工安全素养,树立“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安全管理理念,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关于实验室、组织机构与责任体系,以及实验室安全相关人员的界定,均以《安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管理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依据本细则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追究责任。

第二章 事故分级标准

第四条 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分类标准,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实验室安全事故分为六个等级。

(一)实验室重大安全隐患(六级)

实验室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且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

1.实验室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不明确,经上级机关或学校职能部门下发整改通知后仍未整改落实的;

2.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危险操作,或指使、强令他人违规冒险进行危险性操作的;

3.不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不及时上报实验室安全隐患并采取整改措施,或不服从、不配合实验室安全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4.不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不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或安全风险评估的。

(二)实验室轻微安全事故(五级)

1.违反学校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存在以下行为的:

(1)违规购买、租用、储存、使用具有危险性特种设备的;

(2)违规购买、使用、储存易制毒、易制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管制类药品、放射性物质或设备的;

(3)未按要求储存、使用、处置剧毒品的;

(4)违规倾倒实验室废液或丢弃实验室废弃物的;

(5)违规购买、培养、储存、使用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

(6)其他违反相关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低于1万元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三)实验室一般安全事故(四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及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5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四)实验室中等安全事故(三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2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五)实验室严重安全事故(二级)

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造成10人及以上轻伤,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实验室重大安全事故(一级)

发生人员重伤、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室安全事故。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处置

第五条 实验室发生人员伤亡或一定财产损失的安全事故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等级的认定。

第七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时,所在二级单位

根据事故等级认定立即整改,并视情形关闭涉事实验室,经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小组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

第八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时,所在二级单位应立即关闭涉事实验室,查明事故经过及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损失,将事故责任认定和初步处理意见等内容形成《事故情况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教学院部及相关专家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进行事故调查,将事故过程、事故原因、经济损失、事故等级、事故责任认定、处理建议等内容形成相关调查报告,报送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追责主要有行政纪律处分、经济处罚和其他等方式。涉及党纪处分或组织处理的,根据职责权限由党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一)行政纪律处分方式:包括对教职工的行政处分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二)经济处罚方式:酌情扣减校内绩效工资、减发或停发奖学金、赔偿实验室经济损失、赔偿事故伤害人经济损失等;

(三)其他方式: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检查、取消评奖评优资格、暂停晋职晋级资格、减少研究生招生指标或暂停招生资格、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一条 实验室发生六级、五级安全事故时,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事故等级认定、职责履行和事故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相应处罚,处理结果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实验室发生四级至一级安全事故时,根据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提交的相关调查报告,由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及责任单位相应处理,其中,认定为一级安全事故的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拒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出现安全事故的;

(二)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的;

(三)故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推卸责任的;

(四)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四条 因个人违反相关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事故直接责任人自身受到伤害的,由事故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教学院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不到位的;

(二)接到相关通知、报告后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的。

第十六条 职能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研究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处理。

(一)接到上级部门、学校有关通知或文件后,未及时发布或通知相关单位的;

(二)未认真履行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或违反有关规定的;

(三)接到教学院部提交的实验室安全隐患报告后,在本部门工作职责范围内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或事故后果扩大的。

第十七条 校级领导的责任追究按上级部门的规定或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对发生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的教学院部和对四级及以上安全事故后果扩大负有主要责任的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年度稳定安全工作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第十九条 减免责任追究。

由于科学研究实验的未知性和探索性,实验人员已事先向教学院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对该实验的操作步骤、应急预案、防护措施等作出说明)并获批同意,同时有证据表明实验人员已按申请书中的要求认真、细致、规范地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但仍然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可以提出减免责任追究的申请,报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减免责任追究仅限于获得书面同意的科学研究实验项目或活动,不适用于教学类或服务类的实验项目或活动。

第二十条事故追责的执行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被追责者所在教学院部共同实施,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安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

下一条:安阳师范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