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依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和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财科〔2018〕1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所有权属于学校的,单台(套)价值50万元及以上,用于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活动的仪器设备及设施。
第三条 在完成学校教学和科研任务的情况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校内优先使用,面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学校鼓励单台(套)价值在10万元(含)—50万元之间的仪器设备参照本办法开放共享,所属单位负责管理。
第五条 “安阳师范学院大型仪器共享平台”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统一网络平台,所有纳入本办法管理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在该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预约登记。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实行“学校—二级单位” 两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在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开放共享重大事项。
第八条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的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绩效考核和信息平台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财务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收支。第十条审计处负责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大型仪器设备的直接管理单位,是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
(一)统筹规划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布局;
(二)指定开放共享工作具体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建设、运行和管理;
(三)对本单位设备使用成本进行测算,制定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绩效评价方法;
(四)落实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和运行维护,做好开放共享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遵循“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收费标准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无统一定价的,由设备所属单位参照同类院校或根据成本构成要素制定;
(二)校内师生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享受优惠政策,具体优惠比例,由各二级单位根据不同设备类别自行制定;
(三)承担学校计划内的学生实验教学任务,不收取任何费用,实验消耗费在学校年度预算安排的实验耗材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十四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
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经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报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后执行。收费标准面向社会公开,报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对加入国家及省市等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的设备,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有偿使用收入的70%返还仪器设备所属单位,用于仪器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维修;有偿使用收入的30%拨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专用账户,用于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及其他费用。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由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满意度)、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
第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年度考核。绩效评价结果优秀者,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利用程度不高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工作需要调拨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设备管理人、操作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不得私自收取现金。
第二十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代测服务。
第二十一条 对陈旧过时、性能降低的大型仪器设备,经批准可不参与开放共享,不享受维修基金的分配。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