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科技开发及技术服务的场所,其任务是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完成实验教学,开展科学实验,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配置实验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率,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按照业务类型分为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包括基础教学实验室、专业教学实验室、公共教学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等,主要承担实验教学等任务;科研实验室包括基础研究实验室、应用研究实验室等,主要承担科研实验、技术研发等任务。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体制
第四条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实行“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实验室建设单位”三级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实验室、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办)、财务处、保卫处、网络信息化中心负责人为成员。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六条 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一级责任机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文件,组织推进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统筹谋划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顶层设计,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管理制度,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组织实施;
(三)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库入库项目与预算;
(四)审议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等重要事项;
(五)督导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六)组织全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检查考核;
(七)推进实验室队伍建设,组织实验序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推荐工作;
(八)研究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中出现的重要问题。
第七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二级责任机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校党委、校行政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二)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
(三)制定、修订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有关制度;
(四)论证审核实验室建设单位提出的实验室建立、调整、撤销申请;
(五)组织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评审、实施,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库的管理工作;
(六)论证审核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更新购置事项;
(七)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有偿共享机制,组织实施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和绩效考评;
(八)督导全校实验室建设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并督促整改落实;
(九)开展实验室管理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等人员培训,承担实验序列专业技术职称推荐委员会相关工作任务;
(十)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检查考核;
(十一)负责全校实验室基础信息的统计、核实、分析和上报等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单位(建有实验室的单位或部门)为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三级责任机构,是本单位实验室工作的责
任主体,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决策部署、政策文件、规章制度;
(二)在本单位建立科学完备、务实管用的实验室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确管理责任,落实管理任务,确保管理到岗、责任到人;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制度,制定并落实实验室人员、仪器、设备、安全、保密等各项管理办法、具体操作流程以及应急预案;
(四)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实验室人员岗位职责,组织开展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工作;
(五)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计划;
(六)论证研究本单位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事项;
(七)论证研究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设施更新购置事项,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实施等工作;
(八)对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设施和房屋场地建立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确保仪器设备设施完好率,提高仪器设备设施使用效益;
(九)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实验任务的实施监管、运行维护、耗材采购及配置、效益评价等工作;
(十)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共享管理和绩效考评;
(十一)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环保工作,确保实
验室安全运行;
(十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基础信息的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九条 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人事处要将实验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纳入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统筹做好全校实验室工作人员的配备、考核、职称评聘等工作。
(二)财务处要保障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费,统筹做好实验室项目建设经费、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实验室建设咨询评审经费、实验仪器设备维修及第三方机构检测鉴定经费等资金的拨付、核算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保卫处要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安全工作体系统筹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监控、消防管理、消防设施配置,协助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开展安全教育、应急演练等工作。
(四)网络信息化中心要做好实验室网络建设与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规划要纳入学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明确目标,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合理布局,有序实施。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提升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为牵引,着力服务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需求,紧密围绕重点学科建设、一流本科专业建设、重大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加强资源统筹,明
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合理规划并落实实验室建设所需的空间、人员、资金等配套资源。大型仪器设备资源配置要强化前期统筹论证,避免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制定实验室建设计划,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实验室建设和运行。学校支持各单位对外合作共建实验室,鼓励通过社会捐赠、校企共建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建设实验室。实验室各类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科学合理做好实验室建设规划,优化调整实验室设置与功能,有序推进老旧仪器设备设施更新,不断提升实验室建设水平,保证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等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四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每年要按照要求向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报送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和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实验室建设项目、实验仪器设备设施采购计划上报前要经过充分论证和会议集体研究。
第十五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强本单位实验室项目建设过程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管理,严格按照协议或合同开展验收,规范做好仪器设备设施资产登记入账等工作。
第十七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建设实验室所需要的场所应具
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相对固定的实验房屋场地,且办公区域与实验场地相互独立;
(二)房屋场地结构适宜开展相应类型的实验活动;
(三)具备实验安全防护与消防设备等安全设施。
第四章 实验室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验室建设单位应提前三个月向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交申请,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论证审核后,提交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上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研究通过后执行。政府部门批准的各类实验室的申报、调整、撤销等事项按照政府部门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九条 对外合作共建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设施等资产管理,确保实验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确保不发生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强实验室信息化建设,健全实验室管理档案,规范实验数据管理,重视保密工作,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要求做好各类数据信息的统计、核实、分析、上报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实验室工作的组织领导,在领导班子成员中明确实验室工作分管领导,统筹抓好本单位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保证各项工作责任明确、管理有方、落实见效。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做好仪器设备设施入账信息变更调整和维护、保养、检定、维修等工作,保证仪器设备设施信息完整、运行正常、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实验室,规范做好仪器设备管理,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对外有偿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在各实验室设立安全员,协助实验室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要严格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加强实验室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实验室和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严格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特种设备、气体钢瓶、实验废弃物、化学实验废液等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加强实验室危险源风险管控,定期检查实验室防火、防爆、防盗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风险隐患。各实验室建设单位要针对不同特点的实验室制定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实验室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实验室建设单位开展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情况检查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检查考核结果向实验室建设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于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实验室建设单位,由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督促该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抓好整改落实。整改落实完成情况由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检查确认,并向学校实验室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八条 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违规、失职致使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学校将严肃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阳师范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院政发〔2021〕20号)同时废止。